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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中心全国首宗QQ号盗卖案一审判决 两被告被判拘役

昨日,轰动一时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一审宣判,深圳南山区法院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的财物,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违法所得61650元,上缴国库。

盗卖QQ号获利6万余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他通过购买QQ号在网上与被告人杨某认识,二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经查,二被告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130多个,获利61650元,其中曾某分得39100元,杨某分得22550元。

QQ号非刑法意义财产保护对象

2005年12月9日,在南山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为QQ号是否是财物。

法院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是免费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法院认定指控盗窃罪名不当

因而,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盗窃罪名不当。法院认为本案当中,二被告篡改130余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记者从被告辩护律师处获知,他们对于此案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但对当事人被判有罪仍表有些遗憾,目前尚未决定是否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周玉 通讯员徐强)


发布时间:2006/1/14 19: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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