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电子公告等专项备案申请流程
关于电子公告等专项备案申请流程尊敬的用户:
如您的网站内容涉及论坛、博客、留言板(含信息发布)等交互式网站或栏目的,有个别用户仍不明确办理的方法,请按国家规定的流程办理专项备案。只有获得专项备案通过后,方可开设相关栏目或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详情查看 http://www.gdca.gov.cn/law/lawfile/mii33.asp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二、 
 
   详情查看 http://www.gdca.gov.cn/promise/30.asp
| 办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须知 | 
|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3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 (第一批) 》(信息产业部3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1】16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本省网站主办者拟开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专项申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   备注:程序和期限 | 
以上资料提交,请直接联系网站主办单位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提交办理。谢谢您的配合。 通过专项备案之后,请联系我司备案专员为您开通。谢谢
深圳市互联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2009-12-10